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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源:华电能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9  

                                         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

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龙信达律师”)接受华电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闫铭钊、陆锦志律师

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龙信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

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公

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

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公

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 209 号公

司 10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已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截至 2022 年 5 月 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

2022 年 5 月 12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龙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89,566,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3%。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额的
0%。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龙信达律师等。

    2、投票情况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数 907,919,08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46.1651%,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473,590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额的 0.532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

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龙信达律师确认如下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901,860,6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7%;

    反对票:6,058,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3%;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901,860,6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7%;

    反对票:6,058,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3%;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张劲松(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数 895,918,603,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8.6782%;

    马雷(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数 895,869,404,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8.6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张劲松(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数 14,792,138,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55.2097%;

    马雷(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数 14,742,939,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55.0261%;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2 年度财务预算

安排报告》

    同意票:901,860,6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7%;

    反对票:6,058,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3%;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901,860,6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7%;

    反对票:6,058,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3%;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票:901,860,6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7%;

    反对票:6,058,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3%;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 2022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票:901,860,6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7%;

   反对票:6,058,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3%;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所属电厂 2022 年重大技术改造工程

的议案》

   同意票:901,860,6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7%;
   反对票:6,058,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3%;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国网租赁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901,860,6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7%;

   反对票:6,058,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3%;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华电租赁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901,860,6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7%;

   反对票:6,058,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3%;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煤炭采购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票 : 20,734,224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3878%;
    反 对 票 : 6,058,4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6122%;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富拉尔基热电厂#7、8、9 机组关停的

议案》

    同意票:901,860,6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7%;

    反对票:6,058,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73%;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龙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