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22-08-3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3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 6
第一节 发起决策 .................................. 7
第二节 立项决策 .................................. 8
第三节 开工决策 ................................. 11
第四节 主体开工决策 ............................. 12
第五节 项目终止 ................................. 14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信息化管理 ........................ 15
第五章 投资风险控制 ............................... 15
第六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 ............................. 16
第七章 责任与考核 ................................. 17
第八章 附 则 ..................................... 19
附: 投资项目主要风险因素........................... 2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建立战略导向明确、治理结构优良、管控体系科学、运作机制高
效、基础管理扎实、监督考核闭环的投资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发
展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21)
版》(中国华电规制〔2021〕2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统称公司系统)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固
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新(改、
扩)建、收购、改造等项目的投资;股权投资是通过投资获得被
投资单位股份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收购股权、增资扩股以及其
他使公司系统股权发生变化的投资活动等。
第四条 公司系统的投资活动,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
高质量发展,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的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 1 —
(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符合集团公司及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四)符合公司系统资源优化配置。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经营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满足集团公司投资项目
经济评价办法的评价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主业是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以及电力行业的技
术服务、技术咨询。公司系统的投资活动,应坚持聚焦主业,严
格控制非主业和参股投资,统筹考虑投资规模与投资能力。
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列入集团公司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
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项目报集团公司履行
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非主业投资项目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与主业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并满足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
投资控制比例要求。
第六条 公司系统投资管理以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为引领,
突出投资计划管控。投资活动按照项目前期、项目决策、项目实
施、监督考核、后评价等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各级决策机构应在
明确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化、规
范化、信息化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各级决策机构应根据管理权
— 2 —
限,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对决策内容和结论负责。各级决策机构
的决策人员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记录存档。
第八条 公司系统对所拥有和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
值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授权的董事长专题会和
总经理办公会是相应决策权限内的决策机构。党委会前置研究是
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
公司设立投资审核委员会(简称投审会),主要负责投资项
目立项申请报告的审核,为投资项目决策提出审核意见。公司总
经理任投审会主任委员,分管相关业务的公司领导任副主任委
员,委员由相关的公司副总师、法律顾问、部门负责人组成。投
审会办公室设在计划发展部,负责投审会的组织和项目信息归
集。
第十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投资管
理职责,就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相关边界条件、经济评
价指标和投资风险等提出意见,履行公司投资审批程序,负责投
资项目发起、立项、开工、主体开工等环节投资管理,负责指导
落实项目投资主体及合作方选择、确定项目投资商业模式,负责
向公司决策机构提交项目决策申请报告;负责国家核准(审批)
— 3 —
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文件的上报;负责履行集团公司投资监督管
理相关程序。
(一)计划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研
究制订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编制发展规划、投资计划、
前期工作计划;负责新(改、扩)建电力(含分布式、生物质等)、
热力(含热/冷网)、新兴产业(含天然气、LNG、核能、氢能、
储能、地热能、增量配电网以及综合能源等)的前期管理;负责
闲置土地开发方案以及风、光新能源收购项目的前期管理。
(二)财务资产部是公司资产收购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权
责规定及职责范围内资产收购工作,拟定收购制度,组织、指导
各单位开展审计、资产评估及税务等尽职调查机构选聘并审核相
关报告;编制资产收购资金预算及资金拨付,审核收购项目的资
金安排;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费用边界条件的审核。
(三)燃料管理部负责燃料价格的审核意见,提出相关产业
规划、投资计划建议;负责分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造价、风险
等管理。
(四)市场营销部负责配售电公司和参股电力交易中心等投
资业务前期管理;负责提出电源投资项目电(热、冷)市场和价格
等边界条件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技术部负责提出火电项目煤炭、天然气等燃料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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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条件;负责电力和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提出技术改造
投资计划建议, 负责分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造价、风险等管
理;负责科技创新、信息化项目管理;负责科技创新、科工产业、
信息化规划编制、投资计划建议。
(六)工程(供热)管理部负责风光电项目开工以及其他电
力产业(含热/冷网)、新兴产业(含天然气、LNG 等)等项目主
体开工管理,配合除风光电外的其他项目开工决策阶段的相关工
作;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环保、水保工程实施等工作;提出热网
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建议, 负责分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造价、
风险等管理。
(七)安全环保部负责投资项目环保和水保相关方案、指标、
环保水保“三同时”的监督指导,负责指导监督投资项目安全和
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
(八)证券法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开展
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包
括参与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法律风险审查,提出法律风险控制建
议等,指导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建设、评价。负责以资本运作或资
产重组为目的增资扩股前期管理。
(九)人力资源部、监督部(纪委办公室)等部门根据职责
分工,负责项目投资过程中的人力资源配置、机构设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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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投资管理权限承担投资项目的本级决
策、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责任。负责落实项目相关边界条件,
上报项目决策和审批申请(备案)报告,对项目边界条件和申请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类型,设置投资决策管理环节。
(一)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设置发起、
立项、开工、主体开工四个决策环节。其中风光电项目、科工项
目取消主体开工决策环节,风光电项目可采取一次发起决策,分
期立项决策、开工决策的管理方式。
(二)固定资产收购项目、新投资对外参股项目、涉及股比
变动或改变投资方向的股权投资项目、金融投资及金融衍生产品
项目设置发起、立项两个决策管理环节;不涉及股比变动的股权
投资、配售电公司和交易中心等项目仅设置立项决策管理环节。
(三)技术改造和信息化等项目设置立项、开工两个决策管
理环节,科技项目设置立项决策管理环节,按照相应的管理制度
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类别和投资额度,对项目实行分级决策
管理。由集团公司决策的事项,公司在完成本级决策后,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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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送项目决策申请报告。公司投资决策会议纪要、决策人员
签字表、法律审查意见书(如有)等应在完成决策后随同项目决
策申请报告一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一节 发起决策
第十四条 项目发起是针对获取的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项目
初步的投资条件,判断投资价值。对于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有投
资价值的项目,公司系统与相关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开展发
起决策工作。项目发起前发生的费用可在前期费或者前期拓展费
中列支。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发起由公司决策。公司完成项目发起决
策后,报集团公司复核(备案)。其中,通过竞配方式确定投资
主体的风光电项目,申报成功后报告集团公司,视同项目发起备
案。
第十六条 新(改、扩)建风光电项目发起决策后可开展设
备和施工预招标、核准(备案)和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竞配(平价)
申报、申请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安排)、申请成立公
司。其他项目发起复核意见出具后,纳入集团公司前期工作计划
管理。对于新(改、扩)建火电、水电、煤炭等项目,可开展初
步(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生物质、地热能、热网、科工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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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收购项目,可开展尽职调查
工作。
火电项目在完成初可研审查、经公司专题研究判断项目可行
后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发起阶段原则上不应签署对下一步工作有实质约束力的合
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中止发起工作。其
中风光电项目由公司决策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他项目由公司提
出中止原因和意见并报集团公司。
(一)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建设条件或工艺技术存在不可控风险;
(三)预期投资收益低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四)预期市场前景较差;
(五)其它偏离发起条件的情况。
第二节 立项决策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决策,主要审核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经济性、合法性和相关边界条件。决策项目必须完整,配
套项目与主体项目整体或同步考虑。
第十九条 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成可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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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深度的设计方案审查(水电、煤炭项目完成预可研审查),
项目规划、市场、主要建设条件及配套工程条件基本落实,其中
风光电项目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指标或取得电网公司出具的
接入系统批复意见(或同意消纳意见)、取得核准(备案)批复、
用地预审、环评批复,水保方案已受理,公司委托技经中心或具
有审查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技经评估,根据技经评估意见开展立
项决策工作。
资产收购项目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资产收购管理有关办法
规定开展立项决策工作;股权类投资项目、金融及金融衍生产品
项目在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条件后开展立项决策
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决策根据项目决策权责范围,实行
分级决策:
(一)新(改、扩)建单个装机容量 20 万千瓦及以下自建
陆上风光电项目、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风光电并购项目由
公司决策。项目单位履行本级立项决策程序后报公司,由计划发
展部组织论证后上报公司董事长专题会研究,决策后报集团公司
备案。
(二)10亿元以内的其他电力项目(含热/冷网),1亿元以
内的科工核心专业项目(含自动化、信息化、高端装备制造、环
— 9 —
保技术、新能源技术等)由公司决策,公司履行立项决策程序后
报集团公司复核。
(三)除本条(一)(二)外的其他项目由集团公司决策。
公司履行本级立项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 风光电项目在通过发起决策、其他项目在通过
立项决策后,具备条件的项目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向政府
主管部门上报核准(备案)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风光电项目在通过发起决策后,可根据前期工
作需要研究成立项目公司,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他项目在通
过立项决策后,可向集团公司申请设立项目公司;未能通过集团
公司立项决策的项目,应及时注销项目公司。
第二十三条 风光电项目通过立项决策可签订设备和施工
合同,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开展道路施工、征地补偿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中止立项工作。
其中,风光电项目由公司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他项目由公
司提出中止原因和意见并报集团公司。
(一)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项目不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主要建设条件难以落实,出现较大不确定性,投资风
险不可控;
(三)投资经济评价指标低于预期,市场趋势明显变差;
— 10 —
(四)工作深度不满足立项条件;
(五)其它不符合立项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批复(复核同意)后三年内未核准(备
案)或已核准但未正常推进的项目,应在上报核准(备案)申请
报告或者重新推进之前按照决策权限履行立项复核程序,复核通
过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对于公司立项决策的项目,公司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并向集
团公司报备。
第三节 开工决策
第二十六条 自建陆上风光电项目开工决策由公司决策,完
成开工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他项目开工决策由集团公司
决策,开工条件具备并经公司决策后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满足以下条
件,可进行开工决策:
(一)完成立项决策并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完成核准(备案);
(三)取得可研审查意见;
(四)落实选址规划、土地预审(风光电项目签订用地协议,
取得用地<林>批复)、环评、水保等条件,取得批复文件;
(五)融资方案已落实,银行贷款协议已签订;
— 11 —
(六)判断项目投产后市场可行;
(七)经济评价指标满足集团公司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风光电项目开工决策后,可开展工程建设相关
工作。其他项目开工决策通过后,集团公司根据批复意见和公司
投资计划申请情况,下达投资计划,公司组织开展项目设计、监
理以及主设备招标工作,签订项目主设备、设计、监理等合同,
开展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节 主体开工决策
第二十九条 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风光
电项目、科工产业项目)主体开工由公司决策。主体开工决策条
件具备后,公司履行本单位主体开工决策程序,通过后报集团公
司复核。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主体开工决策:
(一)确定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建立规章制度、管理台账,
工程管理人员符合项目主体开工要求;
(二)技术方案确定,初步设计深度的技术方案完成审查并
收口或无重大遗留问题;
(三)已下达投资计划,建设资金落实;
(四)建设用地(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条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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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套工程满足主体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六)经济评价指标复核后满足集团公司要求;
(七)投资环境与上阶段相比无较大不利变化和不确定因素;
(八)投资风险可控,无重大外部条件制约;
(九)环保“三同时”实施方案已通过审查并取得批复、环
保、水保监理单位确定,涉及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
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已取得环评
变更和水保变更批复;
(十)设计、监理和主要施工单位确定,完成“五通一平”,
施工图、设备、原材料以及大件运输满足连续施工要求;项目工
期和里程碑节点计划确定,建立安全、质量和信息网络管理体系;
(十一)重大项目编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取得
备案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以及工程
概算调整:
(一)超出公司立项决策批复的投资调整,按照原决策权限
和程序,重新履行决策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二)超出集团公司立项决策批复及批准概算的投资调整,
按照项目对应的集团公司决策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体开工决策后的投资管理,按照相关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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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节 项目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投资项目发
起后,公司前期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分析。主要条件发
生如下重大变化,公司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必要时,按管理权
限履行相应程序后,视情况采取继续履行、放缓执行或终止项目
等措施。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建设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使
项目投资收益低于集团公司标准;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控制权转移;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对公司利益将造成重大影响;
(四)项目技术路线、建设内容或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它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需终止时,公司在完成终止决策后,
按决策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程序,由集团公司决策的项目向集团公
司报送终止申请报告。项目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费用审计和
核销,及时注销项目公司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计划发展部组织编制上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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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投资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计划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
体目标编制年度前期计划,内容包括前期工作任务和前期费安
排。前期费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和前期计划审批通过后,公司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投资计划和前期计划的分解和下达工
作,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计划编制调整和补
充下达等工作。调整投资计划履行董事会决策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八条 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下达投资
计划或没有集团公司相关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相关部门
(单位)不得支付设备预付款、融资担保、委贷和拆借资金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系统单位要通过集团公司投资管理信息
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完成、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等情
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公司应定期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上
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投资风险控制应贯穿于投资活动全过程,包括从
项目发起到工程竣工投入商业运行期间的全面风险控制。
在项目初(预)可研、可研、设计等阶段应强化投资风险评
估和预案制订,作为重点专题或专篇在设计文件中研究分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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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风险监控、预警、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通过公司系统单位、公司主
管部门、投审会、决策会分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投资风险管理流程按照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
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解决方案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监控与
改进五个步骤进行,公司应督导项目单位按照风险管理流程具体
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十三条 投资项目风险因素应重点关注政策、法律、市
场、环境、资源、技术、融资、管理、汇率、工期、外部配套条
件等风险。主要投资项目风险因素详见附表。
通过对潜在风险因素的识别、比较、分类,判断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经过对项目全面综合分析,找出最敏
感的因素及其临界点,预测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通过方案比选、
优化设计等手段,制定相应解决措施,及时规避、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四十四条 投资项目需严格遵守国家、集团及公司保密工作
有关规定。
第六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是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
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通过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
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研报告、决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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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从而改善决策
和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集团公司选定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
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
第四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
原则。根据集团要求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可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报告编制工作。后评价工作费用
列入财务年度预算。
第四十八条 后评价工作实行闭环管理。后评价结论、经验
与教训、应对措施、政策建议等作为各单位编制发展规划、进行
投资决策、管理工程项目、开展收购业务和改进企业运营管理的
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七章 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公司系统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
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公司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超越权限擅自发起、
立项、开工、主体开工决策,开展后续工作。
(二)在建设条件和经济指标不符合立项条件和投资标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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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立项。
(三)在条件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开工决策和主体开工决
策。
(四)执行中改变决策意见,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超批复、
超标准实施项目;在公司决策之外发生的重大事项不报批,并购
项目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不到位;未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
序设立项目公司、收购兼并重组其他企业等。
(五)违反程序擅自对外承诺有实质约束力的事项或签订有
实质约束力的协议。
(六)未经公司决策批准,擅自提前支付资金;无投资计划
开展项目建设投资;擅自通过信托、基金、委贷等融资方式(或
以预付款名义)为目标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通过下属单位、多经
企业或关联企业变相投资或提供资金支持。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条件不落实、项目管理不
力等原因造成项目投产后达不到投资标准。
(八)有关部门在项目决策环节管理存在失误,造成投资失
误。
第五十条 公司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工程建设、
项目后评价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前期项目重点考核前期工作进
度、前期工作质量、投资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投资计划重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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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控制、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偏差、投资项目效益等情况;
工程建设重点考核投资项目造价控制、安全质量等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发展部会同证券法务部负
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 年 4 月 22 日
印发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华电能源计制
[2021]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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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投资项目主要风险因素
项目类别 主要因素风险
风光电 政策(电价)、开发权、用地、市场、环水保、送出工程等
水电 政策(电价)、市场、地质条件、环境、开发权、工期、用地、移民等
政策(电价、热价)、市场、配套工程(配套热网、送出工程、铁路专用线、
煤电
码头、补给水管线、配套煤炭资源等)、环水保、用地、布局、煤源、煤价等
气电 政策(电价、热价)、环保、水保、用地、市场、配套工程(配套热网、送出
(含分布式) 工程、供气管线等)、气量、气价等
安全、资源获取、资源成本的增加、市场、政策、地下情况、环境、用地、
煤炭
工期、配套工程、运输、产量、运力平衡、关停风险、通道风险等
政策、市场、环保、公司治理、工期、经营、技术进步、核心技术获取、技
科工项目
术转移
在上述对应的类型项目风险因素基础上,增加:管理成本变化、法律、合同
并购项目
履约、交易风险、对被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力等
金融 政策、市场、合规、公司治理、交易、经营、退出机制等
在上述对应类型项目风险因素基础上,增加:政治、货种、汇率、利率、通
境外项目
货膨胀、违约、融资、工期、技术标准等
注:风险因素应结合具体项目特点分析;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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