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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源:华电能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9-07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材 料




                2022年 9月




                      1
                  会议议题




1、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金山股份 20.92%股权的议案
2、关于更换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2
华电能源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金山股份 20.92%股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理顺
上市公司间的股权关系和管理架构,公司拟向中国华电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转让所持有的沈阳金山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股份”)20.92%股权,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持有金山股份股权基本情况

      为履行华电集团在 2006 年做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承诺,
2014 年华电集团启动了将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51%股
权注入公司的工作,公司收购铁岭公司 51%股权,收购价格
为 14.57 亿元。
      为解决公司与金山股份在辽宁地区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5 年公司以铁岭公司 51%股权认购金山股份非公开发行股
份 3.08 亿股,公司持有金山股份 20.92%股权。
      二、金山股份基本情况
      金山股份成立于 1998 年 6 月 4 日,并于 2001 年 3 月 28
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600396),最新总股本为
14.73 亿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延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71110737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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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 2 号
经营范围   火力发电,供暖、供热,粉煤灰、金属
           材料销售,小型电厂机、炉、电检修,
           循环水综合利用,技术服务,水力发电,
           风力发电,风力发电设备安装及技术服
           务,煤炭批发,石膏批发、零售,道路
           货物运输,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城市
           污泥处理及利用,电力成套设备及配
           件、机械电子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
           险化学品)、石灰石、五金交电、汽车、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办公设备、
           仪器仪表、汽车配件、劳保用品、文化
           用品、日用品百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售电业务,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
           营,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用能技
           术咨询服务;光电一体化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力工程设计、施
           工,电力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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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金山股份主要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与销售,通过对全
资、控股子公司投资经营上述业务,截止 2021 年底控股装
机容量 567.88 万千瓦,供热面积 7,279 万平方米。
    金山股份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其中年度数据已
经审计,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项目
                                     年 1-6 月                     年度
 资产总计                          19,498,198,421.20            20,946,277,330.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59,659,864.44             199,679,230.86

 营业收入                              3,421,387,891.39          6,574,339,046.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3,527,373.79          -1,920,001,439.1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252                    -1.3037


    三、转让金山股份股权的必要性

    (一)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受煤炭价格高涨、能源保供压力等因素影响,近年来火
电企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公司、金山股份均为火电上市公
司,资产同质化,业务协同性不高,公司参股持有金山股份
容易导致两家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联动和风险联动。转让金山
股份参股权可以解除两家上市公司股权关系,减少分担的亏
损,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升资产质量。同时公司也
可以获得宝贵的发展资金,改善现金流、减少银行贷款、降
低负债率。
    (二)优化华电集团对金山股份管控


                                   5
    本次交易前,华电集团通过华电能源和华电金山对金山
股份分别持股 20.92%和 17.58%,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将华
电能源间接持有的 20.92%股权变为华电集团直接持股,减少
华电集团对金山股份的管理层级,有利于加强华电集团对金
山股份的管控,提升内部资源协调效率,对于提升金山股份
经营质效、改善经营业绩具有正向效应。
    四、股权转让方案
    (一)交易对方
    本次转让对方为华电集团。
    (二)标的股份
    公司直接持有的金山股份 20.92%股份,即 308,061,649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三)转让价格及价款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以下二者中的较高者:(1)提
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金山股份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
算术平均值;(2)金山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经华电集团与公司共同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按照
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金山股份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为 3.03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933,426,796.47 元。
    (四)转让方式
    本次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支付方式为现金
(银行转账)。本次交易所得现金将全部用于弥补公司经营
活动资金缺口及归还部分银行借款。


                           6
    五、关联交易分析
    (一)关联方情况
    华电集团为在北京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90%)及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持股 10%),法定代表人为温枢刚,注册资本
为 370 亿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电源的开
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
销售;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的建设与监理;电力及相关
技术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电力设备制造与检修;经济信
息咨询;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煤炭、页岩气开发、投资、
经营和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关联交易分析
    华电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华电集团为本公司关联方,此项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本次转让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本次股权转让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不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的原
则确定:
    1.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金山股份的每日加权平


                          7
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金山股份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六、审议及批准事项
    公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华电集
团转让金山股份 20.92%股权事宜,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转授权人士办
理本次转让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授权的范围内,制定、
调整、实施本次转让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比例、
转让价格、转让时机、转让协议等;
    2.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
本次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转让相关的协
议、出具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及其他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等;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转让有
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制作、修改、签署、补充、递交、呈
报、执行和公告本次转让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4.根据需要聘请本次转让涉及的中介机构;
    5.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
范围内,办理与本次转让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七、决议的有效期
    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转让事宜
之日起 12 个月。
    请各位股东审议。
    鉴于此项交易构成与控股股东华电集团的关联交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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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股东华电集团公司应回避表决。




    附件:股份转让协议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5 日




                         9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与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



             股份转让协议




             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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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在北
京市西城区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枢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


乙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国民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19 号楼 B 座


(在本协议中,以上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金山股份)系一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金山股份;股票代码:600396)。截至本协议签
  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 1,472,706,817 股。


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系上市公司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08,061,649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0.92%;甲方系乙方控股股东、上市公司间接
   控股股东。

3. 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308,061,649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股份总数的 20.9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4.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转让予甲方,甲
   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
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


                                   11
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本协议:指本《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金
   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本协议之附件,以及双方不时通
   过正式签署书面协议对本协议或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修订、变更之书面文
   件。


   甲方/华电集团:指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华电能源:指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金山股份:指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指华电能源依法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20.92%股份。


   股份转让价款:指本协议项下,甲方为获得标的股份向乙方支付的对价,具
   体金额为 933,426,796.47 元人民币。


   本协议签署日:指本协议所载明的本协议正式签署的日期。


   本协议生效日:指在本协议中所载明的本协议所有生效条件均实现、得到满
   足的当日。

   交割日:指在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


   过渡期: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


   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2
   元:指人民币元。


1.2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
    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协议。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2.1 标的股份


   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
   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3.03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933,426,796.47 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以下二者中的较高者:(1)上
   市公司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3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应当于:(1)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
   让价款的 30%(即 280,028,038.95 元)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
   行账户,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保证金;(2)本协议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后、
   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前,将标的股份转让剩余 70%价款(即 653,398,757.52
   元)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610100016
   开户行: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道宣武门内大街 2 号


2.4 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乙方应自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与甲方一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合规性审查文件,并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合规性确认文件且甲方支付完毕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13
      甲方一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


      乙方承诺,将配合提供或出具本次股份转让合规审查及过户登记所需的文件。


2.5 标的股份的交割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交割。
      自交割日起,甲方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上市
      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由届时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届时
      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6 资料的交接


      乙方应当于交割日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所有资料、文件、物品等移交予甲方;
      并确保其向上市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甲方提名的
      人员被选举或聘任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向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移交上市公司的所有资料、
      信息、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文件及所有组织性文件、工商登记文件、获得的所有政府批文、所有与政
      府部门的往来函件、纳税文件、所有银行账户资料、预留印鉴、印章、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2.7 过渡期间安排


      (1) 双方理解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至交割日的期间,如上市公司进行
            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行
            为,则标的股份由此产生的孳息由甲方享有。

      (2) 过渡期内,应甲方的合理请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通过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所掌握的上市公司的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
            大债权债务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3.1    双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
       议,并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相
       关的审批程序。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


                                      14
       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3.2    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协议项下交易安
       排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
       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

3.3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进一步做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
       诺:


      (1) 乙方合法并真实持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
            在其他担保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正在进行或潜在的争议纠
            纷,亦不存在委托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标的股份的
            情形;乙方保证直至交割日亦不会出现前述情形。
      (2)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因乙方自身的债务或担保情况,而被暂停、中止、
            终止或撤销。本协议签署日后,将不会因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
            部门或监管机构提出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导致本次
            股份转让无法实施。
      (3) 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乙方不会提议或进行任何可能导致其持股情
            况或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的事项。
      (4)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未涉及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权利主张、索赔、诉讼、仲裁、司法调查程序或行政调查或处罚;
           亦不存在声称即将进行上述程序的权利主张。


3.4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向乙方作出陈述、保证及承诺:甲方将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股份转让价款及时且足额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公司治理安排

4.1    自交割日起,乙方不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和监事,且不再向上市公司推
       荐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4.2    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选举甲方提名的
       人员为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并于前述董事会召开后
       召开股东大会,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上市公司召开前述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大会。

                             第五条     转让税费


                                       15
5.1    双方同意,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全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过户
       登记费用、交易税费等)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
       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无相关规定时,则由导致
       该费用发生的一方承担。


                        第六条    职工安置及债权债务


6.1    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本股份转让完成后,金山股份现有员工劳
       动关系保持不变。


6.2    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本股份转让完成后,原由金山股份享
       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仍然由金山股份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7.1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2) 双方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及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


7.2    任何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须以书面方式进行,该等书面协议
       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方可解除:

      (1) 本协议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 如协议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中作出实质性不实陈述、或实质性违
            反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承诺或约定,则另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3)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
            商解除本协议,如甲方已按本协议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乙方应在
           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7.4    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
       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合理
       期限内书面说明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
       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协
       议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义
       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16
7.5    本协议如未生效,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保密义务、赔偿责
       任、资金返还等相关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双方仍应遵照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成立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
       约。


8.2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
       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
       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
       能造成的损失。


8.3    甲方迟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延期支付一日,应当按当
       期应付而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
       明确拒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者延期支付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
       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8.4    乙方迟延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
       的时间完成其他义务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本次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
       分之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明确拒绝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或者迟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即行终止,乙方
       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
       保证金),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保密义务

9.1    除非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双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方案有关信息、进程信息以及双方为促成本
       次股份转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另一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
       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
       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9.2    双方的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除外:

      (1) 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的因参与本次股份转让而需要知


                                      17
            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或律师等,进行该等
            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等对保密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

      (2) 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披露而进入公共
            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 按法律和/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4)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9.3    未经与另一方的事先磋商并取得该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
       式发布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任何公告;除非该等公告系依据中国境内法
       律法规、政府机关或一方应遵守或服从的其它有关机关的要求而发布,在
       此情况下,被要求发布公告的一方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发布该等公
       告之前,给予另一方合理的时间对该等公告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境内法律法规。


10.2 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排
     除其他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当任何争议发生时以及在对任何争议进行
     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
     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方未行使
       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方部分行
       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 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具体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本协议相关方可另行签订
     协议进行约定。

11.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8
    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
    能反映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


11.4 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贰份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
     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9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金
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20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金
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21
华电能源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关于更换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的
有 关 文 件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建 议 谭 铁 坚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监 事 职 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推 荐 王 新 华 为 公 司
新任监事人选。新任监事简历如下:
      王 新 华 先 生 ,1972 年 出 生 ,工 程 硕 士 ,中 级 会 计
师 ,曾 任 华 电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经 营 审 计
处 处 长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监 督 中 心 副 主 任 ,
现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公司十届十次监事会已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现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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