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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9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
理和备案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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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公司网站
刊载的信息及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资料,不得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并须经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
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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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 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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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交
易内幕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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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単,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及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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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
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
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
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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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
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
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
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
指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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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的参股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填写《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告知本制度规定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将该内幕信息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报告至董事会秘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 记备
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知晓内幕信息时,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 同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或者完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釆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将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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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三十日
内、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
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
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岀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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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
的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
育培 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
律责 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
幕交 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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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相关内容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述规定有冲突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1
      附件 1: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ST 华源 *ST 华电 B            股票代码 :600726 900937             登记部门: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 社 所 在 单 位                                                         内幕信息所处阶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                                                    与公司关系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 悉 途 径 及
   名(名称)         会信用代码            及职务                                                            段或环节
号                                                                                             方式

 1

 2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内幕信息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也不得利用本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


                                                                             12
附件 2: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ST 华源 *ST 华电 B 股票代码:600726 900937       登记部门: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项: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1

  2

  …

法定代表人: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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