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2023-04-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华电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能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
次重组”)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
对华电能源2022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加速资金周转,降低
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推动双方业务共同发展,经华电
能源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电能
源与关联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签署了《金融服务
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交易内容
在华电财务获得银保监会有关批复的前提下,华电财务同意按华电能源要求或指
示向华电能源或华电能源的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业务,包括存款服务业务、结算服
务业务、综合授信服务业务及其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服务业务。
2、交易预计额度
(1)存款服务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华电能源及子公司在华电财务的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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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90亿元。
(2)综合授信业务:华电财务可为华电能源提供定期综合授信业务,不超过90
亿元人民币,授信的期限、范围、项目、金额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由华电财务做
一揽子审批。
3、交易定价
(1)存款服务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息存款利率区间内,且经参考
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华电财务向华电能源提供的存款利率不得
低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所提供的同等存款利率均值且不低于华电财务吸收中国华电
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结算服务业务: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华电财务均免
费向华电能源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3)综合授信业务:华电能源或华电能源的子公司在华电财务的贷款利率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财务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
双方依据当期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可做适
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华电财务提供的除
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
市场公允价格,同时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其他金融服务:华电财务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
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4、责任义务
(1)华电财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
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负责为中国华电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办理经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
(2)华电能源、华电财务通过签订协议,华电财务为华电能源提供办理存款、
授信、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有利于华电能源及华电能源的控股子公司加强资金管理
与控制,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有利于华电能源及华电能源的控股子公司减少资金在
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同时,可为华电能源及华电能源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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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电财务向华电能源提供的存款和结算服务,须在保证华电能源对资金的
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华电财务出现支付困难等
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华电财务母公司有义务增加相应资本
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证华电能源的利益。
(4)协议生效后,华电能源、华电财务双方均应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任
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5)华电财务在为华电能源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华电能源在华电
财务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如发生资金损失情况,华电能源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
(6)华电财务应配合华电能源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风险控制等相关要求,向华电能源提供相关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文件资料,
同时华电能源应根据华电财务要求向华电财务提供信贷监管等相关材料。
(7)协议由华电能源、华电财务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
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协议进行修改。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华电能源与华电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
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华电能源与华电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华电能源与华电财务严格
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在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华电财务给华电能源及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不超过90亿元
人民币,且华电能源及子公司在华电财务的存款日均余额最高数额未超过90亿元,均
满足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经核实,公司在华电财务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浮息存款利率区间内,不低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所提供的同等存款利率均值,且
不低于华电财务吸收华电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活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华电能源与华电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
存贷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华电财务的存贷款未影响华电能源正
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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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华电能源与华电财务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
资金安全,华电能源制定了《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
确了公司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了风险防控与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考虑了
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有效防范、降低和化解风险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根据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华电能源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华电财务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
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资产部、
证券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
防范和处置工作,由财务资产部具体负责对华电财务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于金融业
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华电能源制定了完善的风险处置程序,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立即上
报公司董事会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在当日内组
织人员督促华电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
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
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
行修订与补充。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华电财务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华电财务
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
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华电财务的监督,要求华电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
能力,重新对华电财务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华电能源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
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
持续评估华电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华电财务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
安全,华电能源对华电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编制了
《关于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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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华电能源与华电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
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自华电能源与华电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华电能源与华电财务严格履行
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华电能
源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应急处
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华电能源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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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骆毅平 沈 迪
丁 韬 黄玉海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