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化工:关于开设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25
股票代码:600727 股票简称:鲁北化工 编号:2020-065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鲁北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向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1221号),其中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
超过5.49亿元。
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议
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8,691,430股,
发行价格为6.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48,999,951.7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544,226,658.30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9月11日全部到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20]第B2012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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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
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存款金额(万元)
兴业银行滨州分行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76810100100540474 53455.895213
※上述存款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548,999,951.70元,扣除承销费及财务顾问费
后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于2020
年9月22日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要差异。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6810100100540474,截至2020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53455.895213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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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胡东平、汤勇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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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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