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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都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149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的修订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
      更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2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是指公司的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会秘书、重要职能部门的总监。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2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3
          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4           第三十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让或者注销。                                  务。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起 10 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第
    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连续十二个月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累计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担保;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                                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8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并作出决议。                                出决议。
9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
     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
     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含
     本数);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
     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
     所欠本公司债务;
          (八)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
          (九)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
     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的事项。
10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候选人由上届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候选人由上届
     董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    董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
         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    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和基本情况。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计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可以集中使用。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具体依照《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执行。
11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
                                                  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
                                                  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
                                                  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12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件。
         (一)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一)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关情况。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三)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三)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事宜。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     公告事宜。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
     其独立行使职权。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其独立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六)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六)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露的其他利益。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13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   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出决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4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运用公司资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运用公司资
     产作出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产作出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议,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议,
     但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但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向股东大会作出进展汇报,需要股东大     审,并向股东大会作出进展汇报,需要股东大
     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批准收购、出售、处置资产的权限不       董事会批准收购、出售、处置资产的权限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董事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董事
     会批准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会批准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资产抵押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抵押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 50%;公司业务经营合同单笔在 1     的净资产的 50%;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与
     亿元以下的由总裁审批,1 亿至 5 亿元以下的    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第 49 条规定执
     由董事长审批,超过 5 亿元(含 5 亿元)的由   行。关联交易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规定执行,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第 49 条规定执行。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定执行,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
     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和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和通过
     议案,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国     议案,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决议由全体董事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决议由全体董事
     的 2/3 通过方可有效。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    的 2/3 通过方可有效。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     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次对外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公司为单
     一对象提供担保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能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70%。
16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
     发展情况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设立战略、提名、
     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全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核委员会中应有独立董事参加并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有独立董事参加并担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
     专业人士。                                   业人士。
1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实施;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                                     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18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                             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19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长(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长(经
     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协助首         公司设总裁一名,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
     席执行长工作,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     裁若干名,协助首席执行长工作,总裁、常务
     首席执行长提名,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首席执行
     聘。                                         长提名,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
     营管理,总裁、副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营管理,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负责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总裁、副总裁、   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重要职能部门的总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总裁、常务副
     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1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任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任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
     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十)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

     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22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或《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 :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                                         站。
23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九)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           (九)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     正,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
     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于公司的用途和使       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     存于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发表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4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或《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 :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                                         站。
25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告。
26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27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28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公告。
29       第二百四十七条 释义                        第二百四十七条 释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       (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
     行长(经理)、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执行长(经理)、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
     财务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的总监。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