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佳都科技: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0-04-24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1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未达标及离职等原因,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1,076,600                  1,076,600            2020 年 4 月 28 日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
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
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1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 《佳都科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
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02)、《佳都科技第九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佳都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等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本次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8),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
示期间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的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A 对应标准系数 1、B
对应标准系数为 1、C 对应标准系数为 0.8、D 对应标准系数为 0.6、E 对应标准
系数为 0 五个档次。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19 名激励对象因 2017 年度
或 2018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或 D,根据对应标准系数计算,其所持的
128,100 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 2018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根据对应标准系数计算,其所持的 100,000 股限制
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2、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2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
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98,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 398,500 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
分 400,000 股。


                                    2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
票 7,101,900 股。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3.622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4.833 元/股。
    (三)资金来源及金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
回购金额为 4,323,845.20 元。
    (四)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
上述事项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完成注销,注
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已离职,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股权
激励限制性股票 25,500,000 股。
    (二)回购价格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4.69 元/股。
    (三)资金来源及金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
回购金额为 234,500.00 元。
    (四)回购注销安排


                                    3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
  上述事项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完成注销,注
  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减少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33,678,500         1,076,600           32,601,9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718,505,597           0               1,718,505,597

      合计             1,752,184,097        1,076,600          1,751,107,497


      五、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
  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
  注销登记手续外,佳都科技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4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相关手续和
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佳都科技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之2019年度第二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