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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2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
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
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拟引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祝丽娜、广州粤民投智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
州粤民投云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玄
元科新 1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玄元科新 2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京瑞森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舒萍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星河湾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与之在公司治理层面、战略
和业务层面,围绕公司既定的行业发展方向与产业布局,谋求共同的长期战略合作。
    我们同意公司引入上述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引入上述战略投资
者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
实好相关工作,并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引入上述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议无
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将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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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
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2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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