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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都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0-05-16  

						公司简称:佳都科技                  证券代码 60072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8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8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 11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1
   (五)结论性意见 .................................................................................................. 1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咨询方式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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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佳都科技:指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指《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3 / 12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佳都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

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

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

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

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股权激励计划对佳都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

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佳都科技的

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

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 12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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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
序
    1、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核查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19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

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

    3、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

第九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

                                  6 / 12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 年 11 月 11 日,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结果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最

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55 万股。

    7、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与第九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

    8、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与

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佳都科技本次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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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佳都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佳都科技及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0 年 5 月 15 日。
   2、预留授予价格:4.83 元/股。




                                   8 / 12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 9.64 元(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4.82 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 9.66 元(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4.83 元。
    3、预留部分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 114 人,授予 63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占预留部分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制 性股票总数的 授予日公司股本
                                     票数量(万股)
                                                        比例         总额的比例
    徐炜              董事会秘书         20              3.15%           0.0114%

   童敏丽              财务总监          10              1.57%           0.0057%

               小计                      30              4.72%           0.017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605            95.28%           0.3455%
           人员(112 人)

               合计                      635            100.00%          0.362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
激励计划。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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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
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019-2020 年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0 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019-2021 年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8 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并剔除本次及其他

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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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如下:

        考评对象                              考评结果

       被激励对象        标准系数:被激励对象年度考核或考评分数/100

    备注:标准系数封顶值为 1,系数范围:0~1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建议佳都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

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11 / 12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佳都科技和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

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12 / 1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若斌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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