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20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