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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佳都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30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
都科技”)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
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
绝内幕交易行为的通知》(广东证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日常管
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内幕信息时,应
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日常管理
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
填写信息,并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书面或邮件告知等方式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其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
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职责及报告程序等要求,及时告知本部门或本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佳都科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佳都科
技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佳都科技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佳都科技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佳都科技,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
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佳都科技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佳都科技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佳都科技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广东证
监局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
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
幕交易行为的通知》(广东证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