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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都科技:佳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0 年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佳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会
计政策变更、计提减值、日常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捐赠、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回购注销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会计
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能够真实地、客观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该项资产减
值准备。

    (三)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因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对 2021 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发生的销售(提供劳务/服务)或购买(接受劳务/服务)行
为,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在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中的定价方式,定价客观公允性,确保
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公司将部分办公场地租赁给公司关联方,是公司空置物业的正常租赁,该租赁
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使用,租赁价格将参照公司对外租赁价格,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定
价公允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3、在审议以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是一家主要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备相应的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天职国际及相关审计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
性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2、天职国际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
较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3、同意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捐赠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
    2、公司本次捐赠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
外捐赠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捐赠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本次捐赠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通过广州市慈善会佳都人工智能公益基金向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定
向捐赠人民币 515 万元整。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分管工作范围和主要职责,并结合行业情况和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结构方案,以及薪酬考核标准。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合理,体现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
约束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制度的规定。
    (七)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及终止实施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
意见

    1、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9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7 名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已不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由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标未能达标,当期激励份额不能解除限售,同意公司对上
述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事
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回购数量、回购
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与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1、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经公司 2017 年 12 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为
武汉市轨道交通业务以开立海关税款保函、向武汉海关支付保证金等方式,向武汉地
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 2,500 万元,担保有效期三年;
    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新的担保额度,截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已全部结束
对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担保,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
    2、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子公司的担保:
    2020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 693,0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担保余额为 299,661 万元。
    以上担保已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截止报告期末没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年度董事会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