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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都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21-05-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佳都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万里                                 联系电话:0755-82738451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龙                                   联系电话:0755-2395385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70 号)核准,佳都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总计 874,723,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861,289,270.00
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23496 号”验资报告验证。
      因佳都科技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另行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于 2020 年 3 月承接佳都科技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信建
投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尽职调查方式对佳都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具
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1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
  2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3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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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未发生须按有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佳都科技未发生
5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诺的情况
     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佳都科技及相关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核查了佳都科技相关制度的执行情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况,该等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且符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对佳都科技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情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8                                                       况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关法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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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披露的审阅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10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披露的审阅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披露的审阅情况”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12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内,佳都科技及控股股
13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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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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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 未发生该等情况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或专项现场检查
 16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2019 年度公司持有的部分非上市公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司股权投资估值上升,确认公允价值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变动损益 65,609.93 万元,2020 年度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无此部分收益。若不考虑上述影响,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公司 2020 年度营业利润较 2019 年度
 17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
                                                             下降 38.43%。保荐机构已于 2021 年
        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4 月 25 日对佳都科技进行了现场检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
                                                             查。除此之外,本持续督导期内,上
        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市公司未发生其他需专项现场检查的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18                                                          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
        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及使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自 2020 年 3 月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对佳都科技在上交所
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佳都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
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其
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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