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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484 号


致: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1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该等通知、公告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

                                     2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0人,代表股份433,546,823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46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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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厂商信用额度担保的议案》

    同意351,684,1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81.1179%;

    反对81,862,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8.882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科佳都科

技有限公司提供厂商信用额度担保的议案》

    同意351,684,1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81.1179%;

    反对81,862,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8.882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427,551,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8.6171%;

    反对5,995,5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82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同意427,547,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8.6161%;

    反对5,999,5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83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



    经查验,前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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