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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海利: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31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
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
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潜在关联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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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
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
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
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关联关系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
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
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 担保;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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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
公开。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
格,按照协议价格。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
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
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
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
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总数;关联股
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按正常程序参加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表决时,关
联股东只能在表决票中回避栏选择确定。
    第十六条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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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
总经理和董事长权限审批。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总经理和董事长权限审
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
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
分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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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四)交易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
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情况;
    (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的关联;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
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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