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收到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2年度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等资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大量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相应执业 资质,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工作细致、认真,能够实事求是的发表相关审 计意见,并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保证公司审计 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罗和安 谭燕芝 朱开悉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