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法律意见书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编制 二零二三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1 声 明.................................................................................................................................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7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文书....................................................................................17 四、结论性意见............................................................................................................ 18 I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或公司或 指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海利 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或本次发行 本所或 指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人和人律所 主承销商或 保荐机构或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审计机构或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会所 实际控制人或 指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国资委 控股股东或 指 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利集团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法律意见书》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 《认购邀请书》 指 书》 1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 《申购报价单》 指 单》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 《缴款通知书》 指 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指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或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或万元或亿元 指 人民币元或人民币万元或人民币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 工作日 指 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或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休息日 2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 认购对象合规性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审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应查阅 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谨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已获得发行人的保证和承诺,发 行人已经按照本所律师的要求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复印文本或口头陈述证言;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文 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对其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 材料、签署的合同、协议、文件或本所律师的调查访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发表 相应的法律意见。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及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承销商、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 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或会计 3 报表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结论内容的来源及准确与否,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在其本次发行上市的相 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除文字明 示之涵义外,不能作进一步的引申或扩大解释。对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未适当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不承担责任。 6.除非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强制性 的规定或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确认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任何组成部分亦不得公开、公布、引用、发表于除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 件以外的传播媒体或者提供给除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作为本次发行的必备申请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法律意见书 (2023)RHR 意字第 0118126 号 致: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对与本次发行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申购、 配售等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发行所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该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5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 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适时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 2022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以及投资者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 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未 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6 2022 年 6 月 27 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湘国资产权函【2022】98 号),原则同意湖南 海利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即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38,536,852 股(含),本次 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湖南海利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0.00 万元, 其中:海利集团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00 万元,且认购后持股比例不低 于 23.50%。 (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2 年 1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138,536,852 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且已经获得中国证监 会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招商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负责承销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 (一)询价与申购报价 1.本次发行的邀请文件和发送对象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湖 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拟发 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包括 23 家基金公司、13 家证券公司、6 家保险公司、 7 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实际发送 18 名)以及表达了 认购意向的 11 名其他个人投资者和 49 家其他投资机构,共计 120 家特定投资者。 自报送发行方案及投资者名单后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T 日)簿记前,发行 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 37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经 核查,新增 37 名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 157 名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其中 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含关联方)中的 18 名(前 20 名股东中的 2 名股东 为公司关联方)、基金公司 23 家、保险公司 6 家、证券公司 14 家、其他投资机 构 68 家、其他个人投资者 28 名。 经核查,保荐机构向特定对象提供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文 件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的确定程序和 规则,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 的相关要求。 2.本次发行的报价情况 2023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00 时至 12:00 时,在本所律师见证下,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共收到 43 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所有有 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本所律师的共 8 同核查确认,43 家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全部申购文件均为有效 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申购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 6.85 2,000.00 是 是 知行利他荣友稳健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湖南省国瓴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 6.99 3,000.00 是 是 合伙) 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帆花友稳 3 6.85 2,000.00 是 是 健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北京理享家私募管理有限公司-理享家定 6.89 2,000.00 是 是 增尊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69 2,100.00 5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38 5,000.00 是 是 6.99 2,000.00 6 戴臻翊 6.49 2,000.00 是 是 6.29 2,000.00 7 山东惠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7.23 3,000.00 是 是 8 夏同山 7.07 2,000.00 是 是 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玖盈 9 8.38 2,100.00 是 是 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刘福娟 6.78 2,000.00 是 是 9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申购 11 金茶信 6.80 2,000.00 是 是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乐信稳赢 1 12 6.31 2,000.00 是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董卫国 7.23 2,000.00 是 是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优 14 7.42 2,000.00 是 是 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价值优 15 7.42 2,000.00 是 是 选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 16 7.42 2,000.00 是 是 票型养老金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 17 7.42 2,000.00 是 是 合型养老金产品 18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60 2,000.00 是 是 6.90 4,000.00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鑫一号资 19 6.40 5,000.00 是 是 产管理计划 6.30 5,500.00 7.22 2,900.00 20 UBS AG 不适用 是 6.40 4,900.00 21 罗纾沂 7.01 2,100.00 是 是 10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申购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 6.85 2,000.00 是 是 -沣途沣泰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3 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07 4,000.00 是 是 浙江东方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星 24 6.85 2,000.00 是 是 辰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30 3,000.00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7.08 5,000.00 7.02 3,000.00 26 魏巍 6.72 5,000.00 是 是 6.32 10,000.00 27 张奇智 7.04 3,000.00 是 是 7.50 3,000.00 28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7.30 3,000.00 是 是 7.20 3,000.00 29 陈学赓 6.61 2,000.00 是 是 7.50 2,000.00 30 浙江农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7.20 3,000.00 是 是 7.00 3,000.00 31 田万彪 6.97 2,000.00 是 是 11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申购 32 顾铁峰 6.76 2,000.00 是 是 33 朱昊 6.80 2,000.00 是 是 7.32 3,000.00 3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2 6,800.00 不适用 是 6.69 8,200.00 35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4 3,000.00 是 是 3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1 2,955.00 不适用 是 37 徐丹娣 6.60 2,230.00 是 是 6.79 2,700.00 38 陈蓓文 是 是 6.59 3,000.00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 39 7.11 3,800.00 是 是 选 3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40 2,000.00 4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6 6,950.00 不适用 是 6.76 13,560.00 6.66 2,000.00 41 周雪钦 6.40 6,000.00 是 是 6.30 8,000.00 42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13 5,100.00 是 是 4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2 3,330.00 不适用 是 12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申购 7.26 11,300.00 7.01 13,835.00 (二)定价及配售 1.定价及配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1 月 9 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的 80%,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即不低于 6.29 元/股。 在申报期结束后,发行人与招商证券根据申购对象的有效报价情况,并按照 《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 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22 元/股,发行数量为 96,952,908.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 699,999,995.76 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批文 规定的上限。 控股股东海利集团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人 民币 15,000.00 万元且认购后持股比例不低于 23.50%。海利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 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与获配数量如下: 13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股) (元) (月) 1 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2,783,933 164,499,996.26 18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650,964 112,999,960.08 6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26,017 69,499,842.74 6 4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925,207 49,999,994.54 6 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55,124 29,999,995.28 6 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155,124 29,999,995.28 6 7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4,155,124 29,999,995.28 6 8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55,124 29,999,995.28 6 9 山东惠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155,124 29,999,995.28 6 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玖盈一号私 10 2,908,587 20,999,998.14 6 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浙江农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770,083 19,999,999.26 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 12 2,770,083 19,999,999.26 6 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 13 2,770,083 19,999,999.26 6 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 14 2,770,083 19,999,999.26 6 老金产品 1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 2,770,083 19,999,999.26 6 14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股) (元) (月) 老金产品 16 董卫国 2,770,083 19,999,999.26 6 17 UBS AG 1,662,082 12,000,232.04 6 合计 96,952,908 699,999,995.76 - 发行对象海利集团已承诺用于认购湖南海利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 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湖南海利及其除海利集 团外的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湖南海利及其除海利集团外的 关联方向海利集团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除海利集团外,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已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 式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方式参与认购的情况,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 员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 海利集团、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 东惠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农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董卫国均以自有资金认 15 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 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无需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产品或资管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办 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 备案手续。 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玖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 件。 16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发 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符合发行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缴款及验资 2023 年 1 月 18 日,大华会所出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041 号)。根据 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12 时止,招商证券已收到湖南海利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对象的认购款项共计 699,999,995.76 元。 2023 年 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 后的余额转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023 年 1 月 18 日,大华会所出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044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99,999,995.76 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可抵扣进项税)14,155,615.8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685,844,379.87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96,952,908.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 本溢价)588,891,471.87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行为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文书 1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系 按照《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且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保荐机构向特定对象提供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文件 已经明确约定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 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符合发行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行为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湖南海利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系按照《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合法有效。 18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无副本,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经办 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9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张 杰 经办律师(签字): 张 杰 经办律师(签字): 刘亚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