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独立意见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 2018 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对外担保。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 0,期末余额为 0。 2019 年 4 月 15 日 独董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 外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文东华 董 静 陆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