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30
独董独立意见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
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019 年 4 月 29 日
独董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文东华 董 静
陆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