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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旭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2021-11-1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
司与相关重组交易方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相关重组交易方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有助于保障重组业绩承诺的履行,维护广大
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重要利益关联
董事回避了表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相关重组交易方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在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