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9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苏州高新景枫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50%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
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上述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
要的沟通,该项议案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同时,1 名关联董事王平对议案进
行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公平性。我们认为,本次提交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高新地
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苏州高新景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0%股权的议案》,依据了
关联交易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述
关联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刘勇、杨相宁、魏向东
日期: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