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2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
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提出的,
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
经济效益水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用
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
独立董事:刘勇、杨相宁、魏向东
日期: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