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苏州高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修订)2022-04-26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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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
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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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职工利益遭受重
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
或委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当董事、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
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进行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
以局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十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
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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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
议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
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
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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