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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糖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糖业    公告编号:2018-067 号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糖业”或“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修订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具体事项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
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
审查: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董事会批准上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但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董事会对下列交易进行审议: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董事会批准上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但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应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超过1000万元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