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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糖业: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6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9]第 04 号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五月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糖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9)第 04 号



致: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粮屯河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周利

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

14 时 00 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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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

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该等公告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

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

内容。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

下午 14 时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为公司股东提供平台上进行,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

三)09:15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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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到会签

到花名册签及股东委托代理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 计 4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086,086,607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2,138,848,228 股的 50.7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人,持有贵公司股份 60,668,9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65%。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 1,146,755,526 股,占公

司有总股本的 53.6155%。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律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由现场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及

网络平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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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其中第 9 项决议为特别议

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9 年度预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各金融机构申请 150 亿元融资额

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8、审议《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追加确认 2018 年关联交易额度及预计 2019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1、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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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相关表决程

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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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远宏              承办律师:姜远宏

                                 承办律师:周利利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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