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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糖业: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7-14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糖业                   公告编号:2020-025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7           -               2020/7/20        2020/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刊登在 2020 年 5 月 30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38,848,22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7,356,028.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7       -               2020/7/20        2020/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及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5 元(含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125 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

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2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25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
联系部门: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6173332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