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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糖业: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糖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07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20]第 09 号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中粮糖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20)第 09 号

致: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粮屯河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姜远
宏律师、刘作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11 月 6
日(星期五)14 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
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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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了《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
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结合通讯(以下简称“现场会议”)
的方式进行,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星期五)
下午 14 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会议室
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
公司股东提供平台上进行,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6 日(星期五)
09:15 至 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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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到会签到花名册签及股东委托代理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1,086,520,8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38,848,228 股的 50.8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贵公司股份 26,760,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7%。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28,248,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4% 。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1,113,281,566 股,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505%。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
     由现场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及
网络平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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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

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名称变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该项决议为特别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相

关表决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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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远宏


                                经办律师:姜远宏


                                            刘作霞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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