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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糖业: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06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组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

合作关系;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文字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

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