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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糖业: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12-06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

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

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 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

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九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

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对财务

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的意见;

    (四)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

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

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

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

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审议、表决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如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