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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糖业: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12-06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

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子企业以公司或子企业名义

自愿将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

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对外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对于有关社会机构、

团体的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当为

公司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

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

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

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
行为。按照公司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

捐赠,必须诚实履行,切实维护企业形象。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

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

卫生、环保等标准。

    公司对外捐赠为实物资产的,其价值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计算,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九条 对外捐赠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向受灾地区、定点乡村振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

体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

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为促进社

会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对与公司在股份、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子

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计划内捐赠事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年度对外

捐赠预算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

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公司(含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报告,
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外捐赠资产价值或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年

度预算,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对外捐赠资产价值或金额为人民币超过1000万元的年度预算,经公司

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事项,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执行以下

审批流程:

  (一)单笔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审议

决定。

  (二)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的,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因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事项形成的预算范围外对外捐

赠,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的对外捐赠事项,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