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01-19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〇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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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9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
会议地点: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 120 号 亚欧商厦十楼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张宏先生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及介绍各位参会人员
二、主持人介绍议案内容并进行讨论及审议
1、审议《关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于 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中所获得的部分股份不可质押、不可托管的承诺的议案》。
三、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四、统计表决结果
五、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六、见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七、董事长致闭幕词,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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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关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于 2017 年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所获得的部分股份
不可质押、不可托管的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红楼集团有限公司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申请变更其于 2017 年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所获得的 101,902,983 股不可质押、不可托管(解除
后的托管权利限于质押用途)的承诺。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2017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了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兰州民百”)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
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实际控制人朱宝良
以及洪一丹、朱家辉、毛大波、庞伟民、赵伟峰、周健、卢红彬、丁百永、
张宏、郭德明所持有的杭州环北 100%股权。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完毕,红楼集团获得新增限售股 305,749,023 股。
红楼集团及 11 名自然人(含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及洪一丹)在关于股
份锁定的承诺函中承诺:红楼集团以及 11 名自然人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
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质押、托管,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全部解禁。”红楼集团为上述承诺事项的承
诺主体。
杭州环北母公司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投资收益后的净利润为
12,534.14 万元,已超额实现 2018 年度业绩承诺 9,433.73 万元,杭州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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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2018 年业绩承诺占业绩承诺总额的比例为 33.33%。因此,红楼集团此
次拟提议解除在此次交易中获得的部分股份不质押、不托管的承诺,数量
仅 限 于 已 实 现 的 2018 年 业 绩 承 诺 所 对 应 的 101,902,983 股
(305,749,023×33.33%)兰州民百股票。其中,解除后的托管权利限于
质押用途,其他承诺内容无变化。
红楼集团拟申请变更其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所获得的部分股
份不进行质押、不进行托管的承诺(解除后的托管权利限于质押用途),
基于以下原因:
一、红楼集团有预期之外的大额资金需求
红楼集团现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均已抵押,其他信用融资额度
申请难度较大,另集团曾于 2016 年 3 月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了总额为 12
亿元的公司债券,并于深圳交易所上市。由于该项公司债的债项评级为
AA 级,不再满足中证登的质押回购入库要求,经债券投资者要求并沟通,
红楼集团拟通过质押本次交易取得股票进行融资部分赎回“16 红楼
债”、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
二、杭州环北已完成 2018 年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经营主体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环
北”)现金流量状况良好,营业收入较为稳定,近年来杭州环北的出租率均
在 99%左右,续租率维持在 94%至 98%之间。杭州环北母公司 2018 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及投资收益后的净利润为 12,534.14 万元,已超额实现 2018
年度业绩承诺 9,433.73 万元,鉴于杭州环北 2018 年业绩承诺占业绩承诺
总额的比例为 33.33%,因此红楼集团提请解除 2018 年业绩承诺所对应的
101,902,983 股(305,749,023×33.33%)兰州民百股票不质押、不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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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解除后的托管权利限于质押用途)。
三、红楼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朱宝良、洪一丹的增信措施
本次红楼集团仅将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对应部分的股票解除不质押、
不托管承诺,同时实际控制人朱宝良、洪一丹增加承诺:“如出现因本次
调整不质押、不托管承诺造成红楼集团无法实施业绩补偿的情形,本人将
承担连带补偿责任,采取的补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本人所持有股份进行
补偿、从二级市场取得股份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红楼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朱宝良、洪一丹进一步作出承诺:“本集团/
本人在业绩补偿期间,不直接/间接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位于
桐庐县瑶琳镇瑶桃路 2 号房产、桐庐县富春路 156 号 25 套房产、杭州市
朝晖路 207 号 1 单元 501 室-502 室房产、上海市淮海中路 138 号 2101-2104
室房产、上海市中山南路 200 弄 10 号房产、上海市中山南路 200 弄 3 号
2702 室房产的所有权。业绩补偿期间内,如触发业绩补偿义务,自触发
之日起,本集团/本人将划转通过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上述房产获
取的资金至上市公司设立的业绩补偿专项账户,直至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
毕。”根据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的预评估,上述房产预评估值合计约人民
币 19,989.00 万元。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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