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1-31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
事求是的原则,经对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认真检查和落实
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8 年,我们认为公司本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
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
2、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
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仇兰英 刘陆天 赵优珍
2019 年 0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