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丽尚国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04月修订)2022-04-0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持续完善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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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增加独立董事的名额。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具备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 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若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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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具有独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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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已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提名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提案应包括以
下内容:
1、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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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本制度中的有关条件;
3、 推选理由的陈述。
董事会有权利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的程序性以及提案内容的
全面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公告。董事会不得以
提案程序性以及提案内容全面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之外的其他理由决
定不将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非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联合提议就选举独立董事的议题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
议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案
内容应当符合第十条的要求。书面提案应当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
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
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的有关情况有异议,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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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之前至少30日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独立董事是否连任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
表决权。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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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本
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该独
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界
定)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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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如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
向发表独立意见:
(一) 该年度内,历届董事会召开的合法性、公平性;
(二) 该年度内,历届董事会决议的公允性;
(三) 该年度内,公司历届股东大会的决策是否有利于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 提名、任免董事;
(五)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七)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均含本数);
(八)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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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章 独立董事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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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其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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