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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尚国潮:丽尚国潮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修订)2022-04-0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兰州丽尚国潮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

其职能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以下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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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八)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与监事的资格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

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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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

一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

换。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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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公司违反前

款规定选举、更换监事的,该选举、更换无效。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程序:

    (一) 监事会严格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督促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产完整。查阅公司的财务

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监事会的检查,不得

存在隐瞒、虚报或谎报行为;

    (三) 监事会的决议与董事会的意见发生冲突,经协商无法取得

一致意见时,监事会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有关决议和意

见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监督公司依法运作,并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在公司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

    (二)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

前十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可以召开不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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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三)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书面表决,并且监事会决议应当由

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 监事会可以要求相关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监事会

会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质询;

    (六)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

事会也可制作一套自行留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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