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丽尚国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修订)2022-04-0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非
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证券与人力资源管
理部门履行工作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2
(三) 负责对股权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
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四)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进行考评;
(五) 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3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
提前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4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5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