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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尚国潮:丽尚国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修订)2022-04-0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非

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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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证券与人力资源管

理部门履行工作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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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负责对股权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

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四)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进行考评;

   (五) 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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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

提前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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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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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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