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丽尚国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04月修订)2022-04-0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管理中
心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切实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积极配合
落实《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持股行权、支持诉
讼等制度,支持和参与投保机构行权、维权工作,扩展建立投资者多
样沟通联络机制和沟通渠道,多形式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
权益;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按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
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
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
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
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
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调研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
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证券事务管
理中心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
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
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
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
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
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
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
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九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
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