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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尚国潮:丽尚国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修订)2022-04-0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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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

经验。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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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推进公司的风控和合规管理工作;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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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经营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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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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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

起7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召开前2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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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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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

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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