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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尚国潮:丽尚国潮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04月修订)2022-04-0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

用,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负责以公司名

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

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管理中心。证券管理中心为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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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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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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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

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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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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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

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

证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

格的,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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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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