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丽尚国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修订)2022-04-0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策略提供依据,及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
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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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全体委员推
举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
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
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
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 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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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 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五) 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六) 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
专家或中介 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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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电话、传真、邮寄送
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
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代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
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
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
开前向召集人提交。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
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
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重新选举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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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
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
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
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
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召集
人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
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费用由
公司支付。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二十一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当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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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并将结果反馈给委员会。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将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报送投资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初审并立项后经证券管
理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
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可根据需
要,必要时还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配合委员会召集人完成制发会
议通知、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与有关部门(包
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学者及中介机构)的
联络等会务工作。
公司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留存公司档案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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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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