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丽尚国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04月修订)2022-04-0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做好信息披露及
相关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
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
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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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但该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
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咨询。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下述部门或个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单位、自然人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部门或个人为重大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证券管理中心,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
的常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
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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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
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
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
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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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要求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指定媒体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网
站和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保持沟通,
对不同投资者间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基本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汇
总、编制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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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核后,提请董事
会审议;
(三)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时应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审计
事项与会计师充分沟通;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资料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
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
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存在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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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
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
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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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刊登决议公告。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公布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
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一)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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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按照下述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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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报送意向书或者协议书复印件和相关
材料;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报送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报送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及时向公司报送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
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
时报送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
向公司报送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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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
大事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标准的,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
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管理中心。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
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管理中心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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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七条 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
第六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
由公司证券管理中心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 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 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 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
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 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管理
中心的工作,在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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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
管理中心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
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
“不存在”等字样。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规定
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管理中心有权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
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
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
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
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
予以澄清。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
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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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
券管理中心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证券管理中心的信息披露工作,给
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机制
第四十八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证券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其他有
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
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
必要时,证券管理中心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避免
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十九条 证券管理中心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
部门。
第五十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
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
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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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提供或接受劳务;
13、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
并履行报告义务:
1、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款;
2、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二) 常规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
部重大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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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三)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 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
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 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
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 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
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 突发事件:
1、 发生诉讼和仲裁;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 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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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 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 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
拍卖等事件;
6、 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六) 重大风险事项:
1、 遭受重大损失;
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
9、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3、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4、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一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应密切关注公司
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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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
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
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各子分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
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 对常规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
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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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
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分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
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三) 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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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任何知悉该信息的人士均有
保密义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
露公司机密程度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
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
数,“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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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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