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丽尚国潮独立董事关于注销回购库存股的独立意见2022-10-25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注销回购库存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及兰州丽尚国潮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剩余库存股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债务履
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同意公司本次
注销回购剩余库存股事项。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黎万俊、蒋青云、刘家朋
202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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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万俊 蒋青云 刘家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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