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5-07-23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按照公司2012年9月21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2012年9月27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双方
于2012年9月28日在山西洪洞签署了《互保协议》,同意在三年期限内和
各自公司净资产的50%范围内互相为对方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目前,山西三维在中国工商银行洪洞支行借款10000万元、上海浦发
银行太原分行借款10000万元即将到期,以上两笔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现山西三维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洪洞支行续贷
10000万元、向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续贷10000万元,期限一年。
根据公司与山西三维签订的《互保协议》,本公司拟为山西三维上
述两笔银行借款共计2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生效后,公
司累计为山西三维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
二、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 2015 年 7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全体董事成员 9 人,全部出席会议
并一致通过,同意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和山西三维互保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符合双方的实际
情况。公司为山西三维提供担保的同时,该公司也为本公司续贷或新增
贷款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和山西三维的互保业务能促进双方生产经营、
项目建设和长远发展,增强融资能力,提高办理贷款效率,确保资金高
效循环,符合双方目前的生产经营环境和长期发展战略。公司为山西三
维提供担保,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双方签署的《互保协议》,符合国家
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