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 如下意见: 1、本次对相关人员提名、任免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经了解李峰、郭毅民、成向贵、潘则孝、杨世红、曾治平等 六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 上述人员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李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毅 民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成向贵、潘则孝、曾治平等三人任公 司副总经理;杨世红任公司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