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2015-11-27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5-034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2015〕
21 号《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现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在 2012 年—2015 年的定期报告中,对 2011 年 11 月 18 日披
露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承诺的
公告》中“山西焦煤集团已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焦炭
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并承诺于“十二五”期
间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制的
五麟煤焦、霍州中冶、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
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
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未经法定程序在“通过收购兼
并...”前自行加入“如果发生明确的同业竞争”字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 1 个月内对以下事项进行改正,并向我局报送书面
整改报告:
一、在临时公告中如实披露该承诺内容。
二、梳理公司对外承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加以规范。
此外,我们还关注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 2007
年 6 月 5 日作出的《关于“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函》中“2.许
可使用期 10 年期满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山焦集
团将“飞虹”牌商标的商标权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该商标许可使用
期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满,但有关审批程序还未履行。你公司应尽快
和第一大股东及相关部门沟通,明确履行该承诺时间期限,加快推进该
承诺的实施进度。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山西证监局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及整改要求,将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
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山西证监局并予
以披露。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