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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12-05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有
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焦集团”)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公司豁免山焦集团于2007年作出的将其所持有的“飞虹”
牌商标无偿转让给本公司的承诺,是基于公司与山焦集团于2004年签
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到期、且到期后本公司已不再使用山焦
集团“飞虹”牌商标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
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