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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关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2015-12-23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5-043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
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1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对我公司提出了责令改正的监管
措施,要求公司在 1 个月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改正。2015 年 11 月 27 日公
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决定书”内容。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第
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集团”)和实际控制
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告知,在与山
焦集团及焦煤集团进行多次沟通后,公司及相关方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
施,并予以落实,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存在的问题一:你公司在 2012 年—2015 年的定期报告中,对 2011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集团内部焦化
业务整合承诺的公告》中“山西焦煤集团已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
立为集团内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并承诺
于“十二五”期间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
式将集团控制的五麟煤焦、霍州中冶、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
相关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未经法定程序在
“通过收购兼并...”前自行加入“如果发生明确的同业竞争”字样。
    整改要求:在临时公告中如实披露该承诺内容。
    整改措施:在对上述承诺的相关披露文件进行自查后,发现由于工
作疏忽,在 2012 年编制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时,
将当时公司向焦煤集团行文底稿中的内容进行了复制粘贴,导致 2011 年
年度报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的承诺内容在“通过收购兼并...”前
加入了“如果发生明确的同业竞争”字样。由于此疏忽,公司在 2012 年
—2015 年的定期报告编制中和 2014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山西焦化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中沿用
了此内容。
    201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对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改
正。
    存在的问题二:梳理公司对外承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加以规范。
    “此外,我们还关注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
2007 年 6 月 5 日作出的《关于“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函》中“2.许
可使用期 10 年期满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山焦集
团将“飞虹”牌商标的商标权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该商标许可使用
期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满,但有关审批程序还未履行。你公司应尽快
和第一大股东及相关部门沟通,明确履行该承诺时间期限,加快推进该
承诺的实施进度。”
    整改措施:自 2006 年公司实施股改以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山焦
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焦煤集团共作出五项承诺。对于相关承诺,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临 2014-016 号),并在 2012 年—2015 年
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持续披露。
    以上五项承诺中第一项山焦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已履行完
毕;第四项焦煤集团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正常履行;需要规范的为第二、
三项焦煤集团对解决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和第五项山焦集团对“飞虹”
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
    1、关于焦煤集团对解决同业竞争事项承诺的整改情况
    在公司将山西证监局的责令改正决定转到山焦集团和焦煤集团后,
两级集团公司均非常重视。2015 年 11 月 30 日,焦煤集团召开了专题会
议,对原涉及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进行了研究安排,给本公司出具了《关
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焦化业务整合的承诺》(山西焦煤函
﹝2015﹞758 号)。提议以新承诺代替焦煤集团分别于 2007 年、2011 年
所作的《关于避免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
于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的承诺》。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
际控制人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2015 年 12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
公告和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公告;201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实际控制人变更同业竞争承诺
的事项予以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认为,新承诺约定事项较为明确,具有明确的履约时限和履约
方式,有利于完善和解决目前存在的同业竞争事项。承诺方焦煤集团资
产规模、经营情况良好,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公司将积极推动履行承
诺工作的开展,督促实际控制人及时履行相关承诺。
    2、关于山焦集团对 “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承诺的整改情况
    公司与山焦集团积极进行了沟通,山焦集团对于该承诺的履行情况、
豁免原因及申请豁免情况具体如下:
    (1)履行承诺情况
    2014 年以来,“合同”期满后公司已不再向山焦集团支付任何商标
使用费,公司积极督促第一大股东山焦集团履行相关承诺。山焦集团在
“合同”到期后,按照承诺情况,于 2014 年 3 月 3 日召开董事会形成决
议,同意将“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3 月 6 日,山焦集团以山焦焦化字〔2014〕27 号《关于将“飞虹”牌商
标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向山西焦煤集团上报。2015
年以来,山焦集团多次征求山西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但由于国
家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相关管理政策、法规等发生变化,在经过多方论证
和研究后,山西省国资委明确表示山焦集团所持有的“飞虹”牌商标不
能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有
偿转让。
    (2)豁免履行承诺原因
    ①山西省国资委明确,山焦集团所持有的“飞虹”牌商标不能无偿
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有偿转让。
②“合同”期满后公司已不再向山焦集团支付任何商标使用费。鉴于山
西省政府和洪洞县政府对环保政策、节能减排等要求,山西焦化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对所属化肥生产装置实施关停,此次关停属于永
久性关停。公司不再生产尿素、复混肥料等产品,对产品结构进行了调
整,相应的“飞虹”牌商标也不再用于上述产品。2014 年以来山西焦化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产品也不再使用“飞虹”牌商标。③山焦集团给公司
出具了《关于提请豁免履行“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承诺的函》。
    (3)申请豁免履行
    如果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山焦集团在履行法定程序
的基础上,向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偿转让“飞虹”牌商标,不符合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利益,也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2015 年 12 月 4 日,山焦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提请豁免履
行“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承诺的函》,提请豁免其履行“飞虹”牌商
标无偿转让的承诺。
    201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2015 年 12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和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201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
有关承诺的事项予以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在以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