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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独立意见2016-02-2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以部分土地使用权
抵押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根据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沟
通,该行同意给本公司授信总量31000万元,其中:存量授信11000万
元,新增授信20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由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
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1年。按照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要求,新增
20000万元授信需用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土地提供抵押。
    二、经查验,公司本次拟抵押土地为两宗土地,一宗位于洪洞县
明姜镇生产厂区土地,土地面积516420.4864平方米(折合774.592亩),
土地单价为:300元/平方米(折合20万元/亩),价值15492.61万元;
另一宗位于洪洞县明姜镇南社村生产厂区土地,土地面积444762.22平
方米(折合667.14亩),土地单价为309元/平方米(折合20.60万元/亩),
价值13743.15万元。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经山西同业经纬不
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了晋同土评〔2016〕(估)字第
LT001、002号《土地估价报告》。
    三、本次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事项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
能够缓解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情况为:全体董事
成员9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