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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04-06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 2016-027 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其经审计的
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及其他风险以重组预案中披露的内容为
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延伸公司产业链,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公司拟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集团”)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煤华晋”)49%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进行审
计和评估,截止目前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预估,本次交
易标的中煤华晋的全部股权价值为 913,203.21 万元。本公司与本次
交 易 对 方 山 焦 集 团 协 商 暂 定 中 煤 华 晋 49% 股 权 交 易 价 格 为
447,469.57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准。
    根据本次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本公司预计以股份支付的对价为
387,469.57 万元,占交易总金额的 86.59%,以现金支付的对价为
60,000 万元,占交易总金额的 13.4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交易对方山焦
集团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本公司与山焦集团之间没
有发生过与资产收购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山 西 焦化 集 团有限 公 司 是 山 西焦煤 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全
资子公司,持有本公司 108,867,242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4.22%,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69 年
    注册资本:205681 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文仓
    主营业务: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技术进口及
自产产品和技术出口,焦炭、合成氨、尿素生产等。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煤炭洗选、炼焦生产、煤焦
油及粗苯加工、甲醇生产、电子科技、化工设计、建筑安装、物
流贸易、物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煤炭综合利用企业,是全国首批 82
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首批“两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示范企业之一,是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焦化产业链延伸
示范基地。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
额 1639915.32 万元、资产净额 406647.76 万元、营业收入 618723.30
万元、净利润-68642.86 万元。

                                  2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
    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注册资本:3806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亚东
    主营业务:煤矿项目投资与建设;电力生产;矿用设备的修理及
租赁;煤炭开采技术开发与服务;矿山救援服务;安全培训;后勤服
务;粉煤灰、炉渣、蒸汽、煤炭、矿产废旧物资、采矿设备的销售;
矿区卫生、保洁服务。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矿用产品、建材(不含
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的批发;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煤华晋主要经营煤炭开采、加工、销售以及电力生产等。中煤
华晋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煤矿 3 座(王家岭煤矿、华宁焦煤公司崖坪
矿、韩咀煤业公司韩咀矿),设计生产能力 1020 万吨,其主要产品为
精煤、原煤、洗混煤,其王家岭煤矿主要可采煤层 2 号煤,煤种为优
质炼焦配煤,为煤炭产品市场上的稀缺煤种。

   最近三年中煤华晋主营业务收入(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煤炭业务             360,264.96       334,891.71         384,419.34
     电力业务                6,948.21        9,323.00           4,982.11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367,213.17      344,214.71         389,401.45
   中煤华晋最近两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资产                                  267,595.21             244,003.46
非流动资产                              1,153,116.20             964,046.72
总资产                                  1,420,711.41           1,208,050.19
总负债                                    743,772.25             763,346.27
股东权益合计                              676,939.16             444,703.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610,260.40             396,022.29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367,466.36               345,003.64
营业利润                                110,520.21               127,292.52
利润总额                                108,515.05               126,396.2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1,904.63               101,422.13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8,384.42            107,309.2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0,134.09       -137,820.3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6,483.32         27,082.8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8,232.99         -3,428.32

      (二)交易标的主要股东情况
      中煤华晋共有两名股东,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煤能源”)出资比例 51%,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
      1、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注册资本:1325866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延江
      主营业务:煤矿开采;煤炭批发。煤炭、铁路、港口、新能源项
目的投资与管理;煤化工、煤焦化、煤层气、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

                               4
和铝材加工的投资与管理;煤矿机械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工程设
计、勘察、建设施工、招投标代理、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焦炭制
品的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煤能源资产总额 15,696,232.30 万
元、资产净额 10,001,720.30 万元、营业收入 5,927,086.50 万元、
净利润-252,008.90 万元。
    2、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69 年
    注册资本:205681 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文仓
    主营业务: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技术进口及
自产产品和技术出口,焦炭、合成氨、尿素生产等。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山焦集团资产总额 1639915.32 万元、
资产净额 406647.76 万元、营业收入 618723.30 万元、净利润
-68642.86 万元。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同意,以经具备证券期货业务
资质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完成备案的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的评
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截至目前,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中,
评估机构将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的股东权
益分别进行评估。根据预评估,中煤华晋 49%股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预估值为 447,469.57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

                               5
估值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和签署时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下称“本协议”)于 2016
年 4 月 1 日由山西焦化与山焦集团在山西省洪洞县签署。
    2、标的资产
    本次山西焦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收购标的为山焦
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的股权。
    3、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1)定价依据
    双方同意,以经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截至评估基
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标的资产
的交易价格。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
次交易中,评估机构将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
产的股东权益分别进行评估。根据预评估,中煤华晋 49%股权在评估
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预估值为 447,469.57 万元。最终交易价
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准。
    最终的交易价格如需调整,将以补充协议确定。
    (2)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山西焦化以向山焦集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标的资产的对价。其中,以股份方式支付
387,469.57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60,000 万元。

                               6
    4、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1)发行方式、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方式为向山焦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发行股票的种
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5.61 元人民币/股,
发行价格的定价依据:山西焦化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山西焦化股票交易均价
的 90%,计算方式为: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山西
焦化股票交易的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山西焦化股票交易
的总量)*90%。
    (3)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
    山西焦化向山焦集团合计发行 690,676,603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作为购买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支付对价。发行股份数量计算方式
为:发行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购买价格—支付现金金额)÷发行
价格,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的山西焦化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
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本次发行完毕后,在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山西焦化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
相应调整。
    (4)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股份发行前山西焦化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
东共享。
    (5)锁定期安排
    山焦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山西焦化新增股份自登记至其名
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7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6)上市安排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向山焦集团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5、资产交割
    (1)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的交割应于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办理。
    (2)双方一致同意,以本次标的资产全部过户至山西焦化名下
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为交割日。除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的
义务之外,自交割日起,山西焦化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
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双方应于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之日起办理标
的资产过户至山西焦化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另行约定。
    (4)自交割日起 30 日内,山西焦化应当完成向山焦集团发行股
份事宜。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另行约定。
    (5)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到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山西焦
化向山焦集团一次性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募集配套资金不足以支付的
部分,由山西焦化以自筹资金补足。如募集配套资金全部或部分无法
实施,则在山西焦化确定募集配套资金无法实施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山西焦化以自筹资金向山焦集团一次性支付全部应付的现金对价
或补足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的募集配套资金与全部应付现金对价之间
的差额。
    6、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交易基准日次日起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双方同意相互配合并尽其合理最大努力以协助本协议项下

                              8
交易尽可能快捷达成。
    双方同意,由上市公司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聘请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
审计确认。除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因生产经营产生的经营收益由上市公司按照山焦
集团所持股权比例享有,发生的经营亏损由山焦集团按其所持股权比
例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
司补足。
    7、协议成立、生效、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自山西焦化、山焦集团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盖章之日起成立,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山西焦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次转让并放弃本次股权转让
的优先购买权;
    (3)本次交易方案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
    (4)本次交易方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协议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恢复原状,
并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某方违约导致
的本协议终止依据本协议违约条款执行):本次交易未被中国证监会
核准;山西焦化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在中国证监会对本
次交易核准的有效期内,本次交易未能成功实施完毕;双方一致协议
解除、终止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
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
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税收和费用

                              9
    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1、整合优质资源,增强上市公司实力
    本次交易拟收购资产具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储量、优质的煤炭产品
质量、领先的工艺和技术水平,在煤炭行业低迷的背景下,仍然拥有
较强的盈利能力。通过本次交易,能够实现公司对优质资源的整合,
公司将能够从中煤华晋获得较为丰厚的投资收益,从而有利于提升上
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2、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
    煤炭行业是公司焦化主业的上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未
来公司打开行业上游环节,发展全产业链经营模式,从单一的专注于
煤炭行业供应链下端转变为由上至下全方位的产业布局,有助于上市
公司分散行业经营风险,增强业务发展的协同效应,同时,由规模经
济带来的规模效应,更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单位成本,从而提升公司
主营业务的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3、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能够大幅提
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净资产规模,大幅提升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同
时,通过配套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能够有效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
减轻公司的财务压力,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助于使公司在焦炭行
业低迷时期减少负担,更快的摆脱行业困局,实现盈利能力的提升。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
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从而有效提升
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公司在行业低迷期快速脱困,从而提升

                               10
公司的价值,更好的回报股东。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山西焦化的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
生产和销售,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山西
焦化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 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炼焦是将各种经过洗选的炼焦煤按一定比例配合后,在焦炉内进行高
温干馏的过程。炼焦业是钢铁工业重要的辅助产业,主要产品为焦炭
以及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等相关化工副产品。
    通过本次交易,山焦集团将其所持有的中煤华晋 49%的股权注入
山西焦化。中煤华晋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加工、销售(原煤、精煤、
副产品),矿用设备修理,技术开发与服务,电力生产等,中煤华晋
所属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山西焦化所属炼焦行业的上游行业。本次
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山西焦化的参股公司,山西焦化的主营
业务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交易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
晋将成为公司重要的联营企业。中煤华晋所属的王家岭矿区是国内一
流、国际领先、高产高效的特大型现代化矿区。中煤华晋 2014 年和
2015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4.50 亿元、36.75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14 亿元、6.19 亿元(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此外,
通过配套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能够有效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降
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因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金及配套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能够大幅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
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1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目前仅能
根据现有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在中煤华晋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等假设条件下,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初步
分析。公司将在本预案出具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
事会,对本次交易做出决议,并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3、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发行人已收购控股股东山焦集团的焦化类经营
资产,山焦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与山西焦化从事相同、相似
业务的情况,不构成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焦煤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五麟煤焦、西山煤气化、京唐焦化存在有少量、规模较小的焦化经营
业务。2013 年 6 月,山西焦炭集团整体划转至焦煤集团。上述焦化
业务中除京唐焦化是附属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钢铁
焦化企业外,其余焦化业务与山西焦化存在少量重叠情况,上述公司
及业务与山西焦化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受焦化行业持续低迷影响,
上述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困难,注入山西焦化将会加剧公司的亏
损面,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针对上述情况,焦煤集团出具了新
的承诺:在集团内部山西焦炭集团、五麟煤焦、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
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生产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产业政策,相关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好转,且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主
导,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
制的山西焦炭集团、五麟煤焦、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
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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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的主营
业务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同
业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山焦集团,配套募集资金的
投资者为特定投资者,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交
易而新增持股比例超过 5%的主要股东,除标的公司中煤华晋及其子
公司外,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其他关联方。预计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原
有的关联交易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相关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据公允市
价的原则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本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拟注入资产的预估值 447,469.57 万元以及股份支付、现金
支付对价的方案安排,并按照公司以 5.61 元/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以 5.61 元/股发行股份配套融资 120,000 万亿元初步测算,本次交易
完成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公司股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配套融资前) 本次交易后(配套融资后)
  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山焦集
         108,867,242       14.22%    799,543,845      54.90%   799,543,845     47.87%
团
西山煤
          88,045,491       11.50%     88,045,491       6.05%    88,045,491      5.27%
电
认购配
套融资               -          -               -          -   213,903,743     12.81%
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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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其他股
          568,787,267   74.28%     568,787,267    39.05%     568,787,267    34.05%
东
合计      765,700,000   100.00%   1,456,376,603   100.00%   1,670,280,346   100.00%

       (注:上表测算数据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按照募集配套资金上限
120,000 万元,发行价格按照 5.61 元/股计算。)
       由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山焦集团,实际控
制人仍然为山西省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6、本次交易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
晋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在公司资产负
债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本次交易将大幅增加公司的总资产,不
增加公司的总负债,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有所下降。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 142.07 亿元,总负
债为 74.38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52.35%(未经审计)。中煤华晋资产
负债率低于山西焦化。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中煤华晋不存在重大或有
负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大量增加或有负债。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但不会
显著改变公司的负债结构。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
认可且经 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公司 9 名董事会成员中,6 名
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由 3 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事项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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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七、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涉及标的资产利润补偿
的原则性安排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进
行审计和评估,截止目前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相关审计、评
估工作完成之后,若本次交易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
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案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或本次交
易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并作为定价依据,但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
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的,山焦集团将与山西焦化签订明确可行的利
润补偿协议,就未来三年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部分,
在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差额后,由山焦集团以股份
或现金方式向山西焦化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将在利润补偿协议中
明确。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规定》、《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预案等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山西焦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交易有利于山西焦化改善财务
状况,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价值,有利
于保护山西焦化广大股东的利益。
    鉴于山西焦化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
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届时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准则,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出具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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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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