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6-06-29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按照公司2015年9月28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2015年9月15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双方
于2015年9月28日在山西洪洞签署了《互保协议》,同意在三年期限内和
各自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范围内互相为对方向银行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
目前,山西三维在中国工商银行洪洞支行借款10000万元即将到期,
该笔借款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山西三维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拟向中国工商银行洪洞支行续贷10000万元,希望我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期限一年。
根据公司与山西三维签订的《互保协议》,本公司拟为山西三维向
中国工商银行洪洞支行续贷 1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生
效后,公司累计为山西三维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35000 万元。
二、公司和山西三维互保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符合双方的实际
情况。公司为山西三维提供担保的同时,该公司也为本公司续贷或新增
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和山西三维的互保业务能促进双方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
长远发展,增强融资能力,提高办理贷款效率,确保资金高效循环,符
合双方目前的生产经营环境和长期发展战略。公司为山西三维提供担保,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双方签署的《互保协议》,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发
展战略,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情况为:全体董事成员 9 人,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